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
“駁復仇議”譯文及注釋
譯文
據我了解,則天皇后時,同州下邽縣有個叫徐元慶的人,父親徐爽被縣尉趙師韞殺了,他最后能親手殺掉他父親的仇人,自己捆綁著身體到官府自首。當時的諫官陳子昂建議處以死罪,同時在他家鄉表彰他的行為,并請朝廷將這種處理方式“編入法令,永遠作為國家的法律制度”。我個人認為,這樣做是不對的。
我聽說,禮的根本作用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作兒子的為報父母之仇而殺了不應當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為了防止人們作亂。倘若說不能讓殺人者逍遙法外,那么凡是當官的錯殺了人,也必須處死,不能予以赦免。它們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則不同。表彰和處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處死可以表彰的人,這就叫亂殺,就是濫用刑法太過分了。表彰應當處死的人,這就是過失,破壞禮制太嚴重了。如果以這種處理方式作為刑法的準則,并傳給后代,那么,追求正義的人就不知道前進的方向,想避開禍害的人就不知道怎樣立身行事,以此作為法則行嗎?大凡圣人制定禮法,是透徹地研究了事物的道理來規定賞罰,根據事實來確定獎懲,不過是把禮、刑二者結合在一起罷了。
當時如能審察案情的真偽,查清是非,推究案子的起因,那么刑法和禮制的運用,就能明顯地區分開來了。為什么呢?如果徐元慶的父親沒有犯法律規定的罪行,趙師韞殺他,只是出于他個人的私怨,施展他當官的威風,殘暴地處罰無罪的人,州官又不去治趙師韞的罪,執法的官員也不去過問這件事,上下互相蒙騙包庇,對喊冤叫屈的呼聲充耳不聞;而徐元慶卻能夠把容忍不共戴天之仇視為奇恥大辱,把時刻不忘報殺父之仇看作是合乎禮制,想方設法,用武器刺進仇人的胸膛,堅定地以禮約束自己,即使死了也不感到遺憾,這正是遵守和奉行禮義的行為啊。執法的官員本應感到慚愧,去向他謝罪都來不及,還有什么理由要把他處死呢?
如果徐元慶的父親確是犯了死罪,趙師韞殺他,那就并不違法,他的死也就不是被官吏錯殺,而是因為犯法被殺。法律難道是可以仇視的嗎?仇視皇帝的法律,又殺害執法的官吏,這是悖逆犯上的行為。應該把這種人抓起來處死,以此來嚴正國法,為什么反而要表彰他呢?
而且陳子昂的奏議還說:“人必有兒子,兒子必有父母,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這種混亂局面靠誰來救呢?”這是對禮的認識太模糊了。禮制所說的仇,是指蒙受冤屈,悲傷呼號而又無法申告;并不是指觸犯了法律,以身抵罪而被處死這種情況。而所謂“他殺了我的父母,我就要殺掉他”,不過是不問是非曲直,欺凌孤寡,威脅弱者罷了。這種違背圣賢經傳教導的做法,不是太過分了嗎?
《周禮》上說:“調人,是負責調解眾人怨仇的。凡是殺人而又合乎禮義的,就不準被殺者的親屬報仇,如要報仇,則處死刑。有反過來再殺死對方的,全國的人就都要把他當作仇人。”這樣,又怎么會發生因為愛自己的親人而互相仇殺的情況呢?《春秋公羊傳》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報仇是可以的。父親犯法被殺,兒子報仇,這就是互相仇殺的做法,這樣的報復行為是不能根除彼此仇殺不止的禍害的。”現在如果用這個標準來判斷趙師韞殺死徐元慶的父親和徐元慶殺死趙師韞,就合乎禮制了。而且,不忘父仇,這是孝的表現;不怕死,這是義的表現。徐元慶能不越出禮的范圍,克盡孝道,為義而死,這一定是個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啊。明曉事理、懂得圣賢之道的人,難道會把王法當作仇敵嗎?但上奏議的人反而認為應當處以死刑,這種濫用刑法,敗壞禮制的建議,不能作為法律制度,是很清楚明白的。
請把我的意見附在法令之后頒發下去。今后凡是審理這類案件的人,不應再根據以前的意見處理。謹發表上面的意見。
注釋
(1)伏見:看到。舊時下對上有所陳述時的表敬之辭。下文的“竊”,也是下對上表示敬意的。天后:即武則天(624—705),名曌(即“照”),并州文水(今山西省文水縣)人。655年(唐高宗李治永徽六年)被立為皇后,李治在世時即參預國政。后廢睿(ruì)宗李旦自立,稱“神圣皇帝”,改國號為周,在位十六年。中宗李哲復位后,被尊為“則天大圣皇帝”,后人因稱武則天。
(2)同州:唐代州名,轄境相當于今陜西省大荔、合陽、韓城、澄城、白水等縣一帶。下邽(guī):縣名,今陜西省渭南縣。
(3)縣吏趙師韞:當時的下邽縣尉。
(4)陳子昂(661—702):字伯玉,梓州射洪(今四川省射洪縣)人。武后時曾任右拾遺,為諫諍之官。旌(jīng):表彰。閭:里巷的大門。
(5)過:錯誤,失當。
(6)禮:封建時代道德和行為規范的泛稱。
(7)黷(dú)刑:濫用刑法。黷,輕率。
(8)僭(jiàn):超出本分。
(9)制:制定,規定。
(10)刺讞(yàn):審理判罪。
(11)原:推究。端:原因。
(12)州牧:州的行政長官。
(13)蒙冒:蒙蔽,包庇。
(14)戴天:頭上頂著天,意即和仇敵共同生活在一個天地里。《禮記·曲禮上》:“父之仇,弗與共戴天。”
(15)枕戈:睡覺時枕著兵器。
(16)介然:堅定的樣子。自克:自我控制。
(17)謝之:向他認錯。
(18)愆(qiàn):過錯。
(19)戕(qiāng):殺害。
(20)悖驁(bèiào):桀驁不馴。悖,違背。驁,傲慢。
(21)邦典:國法。
(22)《周禮》:又名《周官》,《周官經》,儒家經典之一。內容是匯編周王室的官制和戰國時代各國的制度等歷史資料。
(23)調人:周代官名。
(24)《春秋公羊傳》:即《公羊傳》,為解釋《春秋》的三傳之一(另二傳是《春秋左氏傳》和《春秋谷梁傳》)。舊題戰國時齊人、子夏弟子公羊高作,一說是他的玄孫公羊壽作。
(25)推刃:往來相殺。
“駁復仇議”鑒賞
思想內涵
柳宗元《駁復仇議》是一篇高揚以人為本思想的光輝篇章。它以對弱者的深切同情,批駁初唐陳子昂“既誅且旌”的論點,并且,闡述了“調”即和諧在處理社會矛盾中的作用。全文層次清楚、內容豐富,對今天,依然有啟發。
《駁復仇議》中,柳宗元不僅破字當頭,對陳子昂進行了毫不客氣的否定與反對,讀來“勁暢”;而且,立在其中,聯想到社會矛盾與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案,確有“卓識”。概括一下,全文大致有四個層面:
一、“旌”與“誅”不能并用。
柳宗元先說,“禮”與“刑(法)”,盡管性質相同、目標一致,都在于“防亂”,但它們的應用,卻判然分離,即,“禮”是“本情以正褒貶”,它必須調查“誠(好)”或“偽(壞)”的事實;“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注重研究“曲(錯)”或“直(對)”的結論。一個是“始(本)”,一個是“端(末)”。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柳宗元繼續說,徐元慶做了可“旌”的“誠(好)”事,陳子昂卻硬要將他放到“曲(錯)”的位置,說“彼殺之,我乃殺之”,這叫做“濫”,造成“黷刑(枉法)”;相反,如果徐元慶的確“曲(錯)”了,該“執而誅之”,卻偏要說他做了“誠(好)”事,那么,這是“僭”,“壞禮(禮不健全)甚矣”。基于這種分析,柳宗元認為,陳子昂所謂“既誅且旌”應該“編之于令、永為國典”的說法,是根本站不住腳的(無法“趨義”、“違害”)。
二、既然徐元慶是“守禮而行義”者,那么,他就一定不會與“王法”為敵(守法人)。
《新唐書·孝友·張琇傳》載:“武后時,下邽人徐元慶父爽為縣尉趙師韞所殺,元慶變姓名為驛家保。久之,師韞以御史舍亭下,元慶手殺之,自囚詣官。”從此案例,我們大致可獲兩點信息:(一)徐爽無罪;(二)徐元慶有冤。事實上,柳宗元就是根據這兩個判斷,認為,趙師韞殺害徐爽,是“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使徐元慶蒙冤;加之,“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使徐元慶無處申冤。于是,他才同趙師韞不共戴天,“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應該說,柳宗元對此行動,給予了極高評價,他說,徐元慶的“不忘仇”,是“孝”;徐元慶的“不愛(怕)死”,是“義”。這樣一個“守禮而行義”的人,“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他又怎么可能做出“悖驁而凌上”,即,“仇天子之法”、“戕奉法之吏”的錯誤舉動來?
三、在一來一往的“兩下相殺”中,徐元慶是值得同情的弱者。
柳宗元說,在徐元慶與趙師韞的尖銳對立中,他是“弱”者;另外,在徐元慶與州牧、刑官的據理力爭中,他又是“寡”者。就是這樣一個弱者、寡者,做出了令“執事者”(指州牧、刑官等)“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要忙著認錯、道歉)”的“得禮”(徐爽沒有“抵罪觸法,陷于大戮”)之事,本該旌表,卻置死地,使柳宗元對徐元慶的悲慘遭遇,深感不平與無道;他堅定地站在弱者的立場上,大聲疾呼:“而又何誅焉!”使我們仿佛聽到了他那發自心靈深處的怒吼。真的,我們還非常有必要研究柳宗元滿懷同情的措詞:“吁號不聞”、“介然自克”、“即死無憾”、“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暴寡脅弱”、 “服孝死義”等,正所謂“深痛至憤所不能已者”。
四、解決普遍存在著的社會矛盾與沖突,最理想的境界是“調”。
陳子昂在《復仇議狀》中,說了這樣一段話:“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認為,作為兒子,都有親生父親,如果大家因為愛自己的父親而去恨兇手、殺仇人,那么,勢必帶來難以掌控的混亂狀況。對此論調,柳宗元駁斥道,陳子昂一方面侈談“禮”如何如何,另一方面,卻又不懂“禮”的中心內容,即,“禮”的性質與目標,在于“防亂”;而“防”的最有效辦法,莫過于“調”字。于是,他引用《周禮·地官·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指出,國家的治理,需設“調人”官職,他們的責任所在,是化解怨恨;而他們的理念,則是勸阻仇殺,不管應不應當。在這里,我們分明見出柳宗元引述的用心,即,如果積極主動地去“調”了,那么,“殺人”的概率必然會大大降低,而陳子昂所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的局面,也根本不會再發生(“不除害”)。 既然如此,那么,“調”究竟包含了什么樣的具體內容?
在柳宗元那里,“調”絕非隨便的字眼;他以自己的體驗與感受,從宏觀與微觀的各個層面,進行過嚴肅而又深入的思考,即,他把可以“防亂”的“調”字,放到整個“王法”的系統中去,認為,它是不可或缺的:
(一)官要守法。柳宗元說,官吏,在行政的過程中,要無條件地“奉法”:“凡為治者,殺(人),無赦”。而不能知法犯法,即,蓄“私怨”、鼓“吏氣”、“虐于非辜”。這就不但不能被群眾容納與接受,反而,會引起仇恨。
(二)上下不可蒙冒(蒙蔽、掩蓋)。柳宗元認為,當下級官吏為自己的利益而引發仇恨時,上級要“聞”、要“問”,而不是“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所謂“聞”,即,認真地傾聽百姓的“冤抑沉痛”;所謂“問”,即,與百姓仔細地攀談,不讓他們“號無告”。柳宗元繼續批判,除此之外,“執事者”還應對自己不但沒有監督,反而蒙蔽、掩蓋、縱容、包庇犯法的下級,感到羞恥與慚愧,因為,徐元慶的最終“復仇”,與他們有著間接的因果關系。
(三)要用調查研究的方法和手段。柳宗元引《周禮·地官·調人》,有這樣一句話:“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所謂“令”,有“使用”意。使用什么?使用方法或手段。之前,柳宗元說:“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指,如果“王法”完備,那就必定離不開調查:這究竟是好事還是壞事;也需研究:這究竟是對還是錯。可以這樣說,調查研究,就是“調”的方法和手段;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情(事實)”、“理(道理)”得以清楚,為化解與消除矛盾,奠定客觀基礎。 根據以上分析,柳宗元“以人為本”的思想自然而然地凸現出來了。
細分一下,至少有這么兩點,依然有現實意義與啟發作用:
(一)珍愛生命。在《駁復仇議》中,我們不僅看到了柳宗元對犯法官吏的無比憎恨,也注意到了他對百姓生命的無限愛惜。他駁陳子昂,是用譴責的筆觸去寫的,比如“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矛頭直指陳子昂的助紂為虐,認為,他“反以為戮”,開了“濫”殺之戒,真正是“不議曲直”、“暴寡脅弱”,喪失了起碼的人性與良知。柳宗元對死難者的同情,在其他作品中,也有反映,如,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說,“敝政”使“貧者愈困餓死亡而莫之省”;在《捕蛇者說》中,控訴賦斂之毒,導致“死者相藉也”;再如《非〈國語〉·戮仆》篇,柳宗元批評晉中軍司馬魏絳不殺公子而斬其仆,是“害無罪”、“非能刑”、“不亦甚乎”!
(二)聯系群眾。在《駁復仇議》中,柳宗元說,作為一個“守禮而行義”者,徐元慶絕不會與“王法”為敵。他之殺趙師韞,直接原因是趙“虐于非辜”;間接原因,在于“執事者”的不聞不問。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一方面,柳宗元認為,人民是有反抗的力量的;另一方面,為了避免對立面的擴大,柳宗元又提出了一個非常迫切的任務,即,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他論述道,一部完備的“王法”,對執政者要提出較高的要求:見民生不能不聞不問,而應“刺讞(定案)其誠偽,考正其曲直”;甚至,還應反思,為自己沒能聯系好群眾、使人民受惠而“有慚色”。
賞析
《駁復仇議》作者柳宗元(773—819),該文是柳宗元在禮部員外郎任上寫的一篇駁論性的奏議,是針對陳子昂的《復仇議狀》而發的,作者認為,陳子昂的《復仇議》中的觀點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進而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徐元慶為父報仇,殺了父親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對于這樣一個案例,陳子昂提出了殺人犯法、應處死罪,而報父仇卻合于禮義、應予表彰的處理意見。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駁了這種觀點,認為這不但賞罰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慶報殺父之仇的行為既合于禮義,又合于法律,應予充分肯定。雖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說明封建主義的禮義和封建主義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腐敗、冤獄難申的封建社會,仍然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全文觀點鮮明,邏輯嚴密,駁論有力。
武則天當政時,同州下圭人徐元慶之父徐爽,被下圭縣尉趙師韞殺害。后趙師韞入朝為御史,徐元慶則更姓易名,在驛站之中充當仆役。過了很久,趙師韞恰好住在這個驛舍中,徐元慶便趁機親手殺死了他,然后,投案自首。對于這個案件,當時朝中有不少人認為徐元慶為父報仇,是孝義剛烈的行為,應赦免他的罪;而陳子昂則認為,按照法律,擅自殺人的要處死。因此,他建議,應當對徐元慶依法論死,然后再對他替父報仇的行為予以表彰,并將此事編入律令。當時,大家都贊同陳子昂的主張。
柳宗元的這篇文章,是駁斥陳子昂的主張的。他引經據典,說明這種主張自相矛盾,背禮違法,造成混亂。文章雖然從維護封建的“禮”與“法”的尊嚴出發,調和為親報仇與守法之間的矛盾。然而,作者在行文中,卻側重于說明官吏違法殺人應當受到懲處這個觀點,對人民群眾反抗暴虐官吏的行為客觀上予以支持,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和批判了吏治黑暗和官官相護的社會現實。
文章分析透辟,語言精煉而準確。反映了作者散文的“峻潔廉悍”的風格。
本文屬于議論文中的駁論。作者針對陳子昂在《復仇議》中對徐元慶案件的主張提出了反駁。文章一開始,作者就旗幟鮮明地指出陳子昂的主張是錯誤的。接著,文章從“禮”和“刑”的辯證關系,得出了“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的結論。由這個結論很自然地過渡到對陳子昂提出的“誅之而旌其閭”錯誤論點的批駁上。“誅”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時施加在同一個人身上呢?更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經典著作來為自己的觀點作佐證,這就使得本文的論點無懈可擊。
本文論點明確,論據翔實,論證手段縝密嚴謹,語言犀利明快,選詞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稱上乘之作,值得我們仿效。
柳宗元簡介
唐代·柳宗元的簡介

柳宗元(773年-819年),字子厚,唐代河東(今山西運城)人,杰出詩人、哲學家、儒學家乃至成就卓著的政治家,唐宋八大家之一。著名作品有《永州八記》等六百多篇文章,經后人輯為三十卷,名為《柳河東集》。因為他是河東人,人稱柳河東,又因終于柳州刺史任上,又稱柳柳州。柳宗元與韓愈同為中唐古文運動的領導人物,并稱“韓柳”。在中國文化史上,其詩、文成就均極為杰出,可謂一時難分軒輊。
...〔? 柳宗元的詩(55篇)〕猜你喜歡
尚德緩刑書
漢昭帝逝世,昌邑王劉賀被廢黜,漢宣帝劉詢剛剛登上皇位。路溫舒呈上奏書,奏書說:
昭帝崩,昌邑王賀廢,宣帝初即位,路溫舒上書,言宜尚德緩刑。其辭曰:
“臣聞齊有無知之禍,而桓公以興;晉有驪姬之難,而文公用伯。近世趙王不終,諸呂作亂,而孝文為太宗。由是觀之,禍亂之作,將以開圣人也。故桓、文扶微興壞,尊文、武之業,
澤加百姓,功潤諸侯,雖不及三王,天下歸仁焉。文帝永思至德,以承天心,崇仁義,省刑罰,通關梁,一遠近,敬賢如大賓,愛民如赤子,內恕情之所安而施之于海內,是以囹圄空虛,天下太平。夫繼變化之后,必有異舊之恩,此賢圣所以昭天命也。“往者,昭帝即世而無嗣,大臣憂戚,焦心合謀,皆以昌邑尊親,援而立之。然天不授命,淫亂其心,遂以自亡。深察禍變之故,乃皇天之所以開至圣也。故大將軍受命武帝,股肱漢國,披肝膽,決大計,黜亡義,立有德,輔天而行,然后宗廟以安,天下咸寧。臣聞《春秋》正即位,大一統而慎始也。陛下初登至尊,與天合符,宜改前世之失,正始受命之統,滌煩文,除民疾,存亡繼絕,以應天意。
“臣聞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秦之時,羞文學,好武勇,賤仁義之士,貴治獄之吏,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故盛服先王不用于世⒅,忠良切言皆郁于胸,譽諛之聲日滿于耳,虛美熏心,實禍蔽塞,此乃秦之所以亡天下也。方今天下,賴陛下恩厚,亡金革之危、饑寒之患,父子夫妻戮力安家,然太平未洽者,獄亂之也。夫獄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復生,絕者不可復屬。《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今治獄吏則不然,上下相驅,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多后患。故治獄之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人之死。是以死人之血流離于市,被刑之徒比肩而立,大辟之計歲以萬數。此仁圣之所以傷也。太平之未洽,凡以此也。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做囚人不勝痛,則飾詞以視之,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鍛練而周內之;蓋奏當之成,雖咎繇聽之,猶以為死有余辜。何則?成練者眾,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獄吏專為深刻,殘賊而亡極,媮為一切,不顧國患,此世之大賊也。故俗語曰:“畫地為獄議不入;刻木為吏期不對。”此皆疾吏之風,悲痛之辭也。故天下之患,莫深于獄;敗法亂正,離親塞道,莫甚乎治獄之吏,此所謂一尚存者也。”
“臣聞烏鳶之卵不毀,而后鳳凰集;誹謗之罪不誅,而后良言進。故古人有言:“山藪臧疾,川澤納污,瑾瑜匿惡,國君含詬。”唯陛下除誹謗以招切言,開天下之口,廣箴諫之路,掃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則太平之風可興于世,永履和樂,與天亡極,天下幸甚。”
上善其言。
雜說一·龍說
龍噓氣成云,云固弗靈于龍也。然龍乘是氣,茫洋窮乎玄間,薄日月,伏光景,感震電,神變化,水下土,汩陵谷,云亦靈怪矣哉!
云,龍之所能使為靈也;若龍之靈,則非云之所能使為靈也。然龍弗得云,無以神其靈矣。失其所憑依,信不可歟!
異哉!其所憑依,乃其所自為也。《易》曰:“云從龍。”既曰:龍,云從之矣。
管晏列傳
管仲夷吾者,潁上人也。少時常與鮑叔牙游,鮑叔知其賢。管仲貧困,常欺鮑叔,鮑叔終善遇之,不以為言。已而鮑叔事齊公子小白,管仲事公子糾。及小白立為桓公,公子糾死,管仲囚焉。鮑叔遂進管仲。管仲既用,任政于齊,齊桓公以霸,九合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謀也。
管仲曰:“吾始困時,嘗與鮑叔賈,分財利多自與,鮑叔不以我為貪,知我貧也。吾嘗為鮑叔謀事而更窮困,鮑叔不以我為愚,知時有利不利也。吾嘗三仕三見逐于君,鮑叔不以我為不肖,知我不遇時。吾嘗三戰三走,鮑叔不以我怯,知我有老母也。公子糾敗,召忽死之,吾幽囚受辱,鮑叔不以我為無恥,知我不羞小節而恥功名不顯于天下也。生我者父母,知我者鮑子也。”
鮑叔既進管仲,以身下之。子孫世祿于齊,有封邑者十余世,常為名大夫。天下不多管仲之賢而多鮑叔能知人也。
管仲
既任政相齊,以區區之齊在海濱,通貨積財,富國強兵,與俗同好惡。故其稱曰:“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上服度則六親固。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下令如流水之原,令順民心。”故論卑而易行。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
其為政也,善因禍而為福,轉敗而為功。貴輕重,慎權衡。桓公實怒少姬,南襲蔡,管仲因而伐楚,責包茅不入貢于周室。桓公實北征山戎,而管仲因而令燕修召公之政。于柯之會,桓公欲背曹沫之約,管仲因而信之,諸侯由是歸齊。故曰:“知與之為取,政之寶也。”
管仲富擬于公室,有三歸、反坫,齊人不以為侈。管仲卒,齊國遵其政,常強于諸侯。后百余年而有晏子焉。
晏子
晏平仲嬰者,萊之夷維人也。事齊靈公、莊公、景公,以節儉力行重于齊。既相齊,食不重肉,妾不衣帛。其在朝,君語及之,即危言;語不及之,即危行。國有道,即順命;無道,即衡命。以此三世顯名于諸侯。
越石父賢,在縲紲中。晏子出,遭之涂,解左驂贖之,載歸。弗謝,入閨。久之,越石父請絕。晏子懼然,攝衣冠謝曰:“嬰雖不仁,免子于緦何子求絕之速也?”石父曰:“不然。吾聞君子詘于不知己而信于知己者。方吾在縲紲中,彼不知我也。夫子既已感寤而贖我,是知己;知己而無禮,固不如在縲紲之中。”晏子于是延入為上客。
為齊相,出,其御之妻從門閑而窺其夫。其夫為相御,擁大蓋,策駟馬,意氣揚揚甚自得也。既而歸,其妻請去。夫問其故。妻曰:“晏子長不滿六尺,身相齊國,名顯諸侯。今者妾觀其出,志念深矣,常有以自下者。今子長八尺,乃為人仆御,然子之意自以為足,妾是以求去也。”其后夫自抑損。晏子怪而問之,御以實對。晏子薦以為大夫。
太史公曰:吾讀管氏牧民、山高、乘馬、輕重、九府,及晏子春秋,詳哉其言之也。既見其著書,欲觀其行事,故次其傳。至其書,世多有之,是以不論,論其軼事。
管仲世所謂賢臣,然孔子小之。豈以為周道衰微,桓公既賢,而不勉之至王,乃稱霸哉?語曰“將順其美,匡救其惡,故上下能相親也”。豈管仲之謂乎?
方晏子伏莊公尸哭之,成禮然后去,豈所謂“見義不為無勇”者邪?至其諫說,犯君之顏,此所謂“進思盡忠,退思補過”者哉!假令晏子而在,余雖為之執鞭,所忻慕焉。
石碏諫寵州吁
衛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子,衛人所為賦《碩人》也。又娶于陳,曰厲媯。生孝伯,蚤死。其娣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
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好兵,公弗禁,莊姜惡之。
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于邪。驕奢淫佚,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祿過也。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為禍。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鮮矣。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君人者,將禍是[通“事”]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弗聽。
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瀧岡阡表
嗚呼!惟我皇考崇公,卜吉于瀧岡之六十年,其子修始克表于其阡。非敢緩也,蓋有待也。
修不幸,生四歲而孤。太夫人守節自誓;居窮,自力于衣食,以長以教俾至于成人。太夫人告之曰:汝父為吏廉,而好施與,喜賓客;其俸祿雖薄,常不使有余。曰:“毋以是為我累。”故其亡也,無一瓦之覆,一壟之植,以庇而為生;吾何恃而能自守邪?吾于汝父,知其一二,以有待于汝也。自吾為汝家婦,不及事吾姑;然知汝父之能養也。汝孤而幼,吾不能知汝之必有立;然知汝父之必將有后也。吾之始歸也,汝父免于母喪方逾年,歲時祭祀,則必涕泣,曰:“祭而豐,不如養之薄也。”間御酒食,則又涕泣,曰:“昔常不足,而今有余,其何及也!”吾始一二見之,以為新免于喪適然耳。既而其后常然,至其終身,未嘗不然。吾雖不及事姑,而以此知汝父之能養也。汝父為吏,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嘆。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夫常求其生,猶失之死,而世常求其死也。”回顧乳者劍汝而立于旁,因指而嘆,曰:“術者謂我歲行在戌將死,使其言然,吾不及見兒之立也,后當以我語告之。”其平居教他子弟,常用此語,吾耳熟焉,故能詳也。其施于外事,吾不能知;其居于家,無所矜飾,而所為如此,是真發于中者邪!嗚呼!其心厚于仁者邪!此吾知汝父之必將有后也。汝其勉之!夫養不必豐,要于孝;利雖不得博于物,要其心之厚于仁。吾不能教汝,此汝父之志也。”修泣而志之,不敢忘。
先公少孤力學,咸平三年進士及第,為道州判官,泗綿二州推官;又為泰州判官。享年五十有九,葬沙溪之瀧岡。
太夫人姓鄭氏,考諱德儀,世為江南名族。太夫人恭儉仁愛而有禮;初封福昌縣太君,進封樂安、安康、彭城三郡太君。自其家少微時,治其家以儉約,其后常不使過之,曰:“吾兒不能茍合于世,儉薄所以居患難也。”其后修貶夷陵,太夫人言笑自若,曰:“汝家故貧賤也,吾處之有素矣。汝能安之,吾亦安矣。”
自先公之亡二十年,修始得祿而養。又十有二年,烈官于朝,始得贈封其親。又十年,修為龍圖閣直學士,尚書吏部郎中,留守南京,太夫人以疾終于官舍,享年七十有二。又八年,修以非才入副樞密,遂參政事,又七年而罷。自登二府,天子推恩,褒其三世,蓋自嘉祐以來,逢國大慶,必加寵錫。皇曾祖府君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曾祖妣累封楚國太夫人。皇祖府君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祖妣累封吳國太夫人。皇考崇公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皇妣累封越國太夫人。今上初郊,皇考賜爵為崇國公,太夫人進號魏國。
于是小子修泣而言曰:“嗚呼!為善無不報,而遲速有時,此理之常也。惟我祖考,積善成德,宜享其隆,雖不克有于其躬,而賜爵受封,顯榮褒大,實有三朝之錫命,是足以表見于后世,而庇賴其子孫矣。”乃列其世譜,具刻于碑,既又載我皇考崇公之遺訓,太夫人之所以教,而有待于修者,并揭于阡。俾知夫小子修之德薄能鮮,遭時竊位,而幸全大節,不辱其先者,其來有自。 熙寧三年,歲次庚戌,四月辛酉朔,十有五日乙亥,男推誠、保德、崇仁、翊戴功臣,觀文殿學士,特進,行兵部尚書,知青州軍州事,兼管內勸農使,充京東路安撫使,上柱國,樂安郡開國公,食邑四千三百戶,食實封一千二百戶,修表。
上書諫獵
臣聞物有同類而殊能者,故力稱烏獲,捷言慶忌,勇期賁、育。臣之愚,竊以為人誠有之,獸亦宜然。今陛下好陵阻險,射猛獸,卒然遇逸材之獸,駭不存之地,犯屬車之清塵,輿不及還轅,人不暇施巧,雖有烏獲、逢蒙之技不能用,枯木朽枝盡為難矣。是胡越起于轂下,而羌夷接軫也,豈不殆哉!雖萬全而無患,然本非天子之所宜近也。
且夫清道而后行,中路而馳,猶時有銜橛之變。況乎涉豐草,騁丘虛,前有利獸之樂,而內無存變之意,其為害也不難矣。夫輕萬乘之重不以為安,樂出萬有一危之途以為娛,臣竊為陛下不取。
蓋明者遠見于未萌,而知者避危于無形,禍固多藏于隱微而發于人之所忽者也。故鄙諺曰:“家累千金,坐不垂堂。”此言雖小,可以喻大。臣愿陛下留意幸察。
報劉一丈書
數千里外,得長者時賜一書,以慰長想,即亦甚幸矣;何至更辱饋遺,則不才益 將何以報焉?書中情意甚殷,即長者之不忘老父,知老父之念長者深也。
至以“上下相孚,才德稱位”語不才,則不才有深感焉。 夫才德不稱,固自知之矣;至於不孚之病,則尤不才為甚。
且今之所謂孚者,何哉?日夕策馬,候權者之門。門者故不入,則甘言媚詞,作婦人狀,袖金以私之。即門者持刺入,而主人又不即出見;立廄中仆馬之間,惡氣襲衣袖,即饑寒毒熱不可忍,不去也。抵暮,則前所受贈金者,出報客曰:“相公倦,謝客矣!客請明日來!”即明日, 又不敢不來。夜披衣坐,聞雞鳴,即起盥櫛,走馬抵門;門者怒曰:“為誰?”則曰 :“昨日之客來。”則又怒曰:“何客之勤也?豈有相公此時出見客乎?”客心恥之 ,強忍而與言曰:“亡奈何矣,姑容我入!”門者又得所贈金,則起而入之;又立向所立廄中。 幸主者出,南面召見,則驚走匍匐階下。主者曰:“進!”則再拜,故遲不起; 起則上所上壽金。主者故不受,則固請。主者故固不受,則又固請,然後命吏納之。 則又再拜,又故遲不起;起則五六揖始出。出揖門者曰:“官人幸顧我,他日來,幸 無阻我也!”門者答揖。大喜奔出,馬上遇所交識,即揚鞭語曰:“適自相公家來, 相公厚我,厚我!”且虛言狀。即所交識,亦心畏相公厚之矣。相公又稍稍語人曰:“某也賢!某也賢!”聞者亦心計交贊之。
此世所謂上下相孚也,長者謂仆能之乎?前所謂權門者,自歲時伏臘,一刺之外,即經年不往也。閑道經其門,則亦掩耳閉目,躍馬疾走過之,若有所追逐者,斯則仆之褊衷,以此長不見怡於長吏,仆則愈益不顧也。每大言曰:“人生有命,吾惟有命,吾惟守分而已。”長者聞之,得無厭其為迂乎?
鄉園多故,不能不動客子之愁。至于長者之抱才而困,則又令我愴然有感。天之與先生者甚厚,亡論長者不欲輕棄之,即天意亦不欲長者之輕棄之也,幸寧心哉!
治安策
臣竊惟事勢,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傷道者,難遍以疏舉。進言者皆曰天下已安已治矣,臣獨以為未也。曰安且治者,非愚則諛,皆非事實知治亂之體者也。夫抱火厝之積薪之下而寢其上,火未及燃,因謂之安,方今之勢,何以異此!本末舛逆,首尾衡決,國制搶攘,非甚有紀,胡可謂治!陛下何不一令臣得熟數之于前,因陳治安之策,試詳擇焉!
夫射獵之娛,與安危之機孰急?使為治勞智慮,苦身體,乏鐘鼓之樂,勿為可也。樂與今同,而加之諸侯軌道,兵革不動,民保首領,匈敘賓服,四荒鄉風,百姓素樸,獄訟衰息。大數既得,則天下順治,海內之氣,清和咸理,生為明帝,沒為明神,名譽之美,垂于無窮。《禮》祖有功而宗有德,使顧成之廟稱為太宗,上配太祖,與漢亡極。建久安之勢,成長治之業,以承祖廟,以奉六親,至孝也;以幸天下,以育群生,至仁也;立經陳紀,輕重同得,后可以為萬世法程,雖有愚幼不肖之嗣,猶得蒙業而安,至明也。以陛下之明達,因使少知治體者得佐下風,致此非難也。其具可素陳于前,愿幸無忽。臣謹稽之天地,驗之往古,按之當今之務,日夜念此至孰也,雖使禹舜復生,為陛下計,亡以易此。
夫樹國固,必相疑之勢也,下數被其殃,上數爽其憂,甚非所以安上而全下也。今或親弟謀為東帝,親兄之子西鄉而擊,今吳又見告矣。天子春秋鼎盛,行義未過,德澤有加焉,猶尚如是,況莫大諸侯權力且十此者乎!
然而天下少安,何也?大國之王幼弱未壯,漢之所置傅相方握其事。數年之后,諸侯之王大抵皆冠,血氣方剛,漢之傅相稱病而賜罷,彼自丞尉以上徧置私人,如此,有異淮南、濟北之為邪?此時而欲為治安,雖堯舜不治。
黃帝曰:“日中必熭,操刀必割。”今令此道順,而全安甚易;不肯早為,已乃墮骨肉之屬而抗剄之,豈有異秦之季世乎!夫以天子之位,乘今之時,因天之助,尚憚以危為安,以亂為治,假設陛下居齊桓之處,將不合諸侯而匡天下乎?臣又以知陛下有所必不能矣。假設天下如曩時,淮陰侯尚王楚,黥布王淮南,彭越王梁,韓信王韓,張敖王趙,貫高為相,盧綰王燕,陳狶在代,令此六七公者皆亡恙,當是時而陛下即天子位,能自安乎?臣有以知陛下之不能也。天下肴亂,高皇帝與諸公倂起,非有仄室之勢以豫席之也。諸公幸者乃為中涓,其次僅得舍人,材之不逮至遠也。高皇帝以明圣威武即天子位,割膏腴之地以王諸公,多者百余城,少者乃三四十縣,德至渥也,然其后十年之間,反者九起。陛下之與諸公,非親角材而臣之也,又非身封王之也,自高皇帝不能以是一歲為安,故臣知陛下之不能也。
然尚有可諉者,曰疏。臣請試言其親者。假令悼惠王王齊,元王王楚,中子王趙,幽王王淮陽,共王王梁,靈王王燕,厲王王淮南,六七貴人皆亡恙,當是時陛下即位,能為治乎?臣又知陛下之不能也。若此諸王,雖名為臣,實皆有布衣昆弟之心,慮無不帝制而天子自為者。擅爵人,赦死罪,甚者或戴黃屋,漢法令非行也。雖行不軌如厲王者,令之不肯聽,召之安可致乎!幸而來至,法安可得加!動一親戚,天下圜視而起,陛下之臣雖有悍如馮敬者,適啟其口,匕首已陷其胸矣。陛下雖賢,誰與領此?
故疏者必危,親者必亂,已然之效也。其異姓負強而動者,漢已幸勝之矣,又不易其所以然。同姓襲是跡而動,既有徵矣,其勢盡又復然。殃禍之變未知所移,明帝處之尚不能以安,后世將如之何!
屠牛坦一朝解十二牛,而芒刃不頓者,所排擊剝割,皆眾理解也。至于髖髀之所,非斤則斧。夫仁義恩厚,人主之芒刃也;權勢法制,人主之斤斧也。今諸侯王皆眾髖髀也,釋斤斧之用,而欲嬰以芒刃,臣以為不缺則折。胡不用之淮南、濟北?勢不可也。
臣竊跡前事,大抵強者先反,淮陰王楚最強,則最先反;韓信倚胡,則又反;貫高因趙資,則又反;陳狶兵精,則又反;彭越用梁,則又反;黥布用淮南,則又反;盧綰最弱,最后反。長沙乃在二萬五千戶耳,功少而最完,勢疏而最忠,非獨性異人也,亦形勢然也。曩令樊、酈、絳、灌據數十城而王,今雖以殘亡可也;令信、越之倫列為徹侯而居,雖至今存可也。
然則天下之大計可知已。欲諸王之皆忠附,則莫若令如長沙王,欲臣子之勿菹醢,則莫若令如樊酈等;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力少則易使以義,國小則亡邪心。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諸侯之君不敢有異心,輻湊并進而歸命天子,雖在細民,且知其安,故天下咸知陛下之明。割地定制,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使悼惠王、幽王、元王之子孫畢以次各受祖之分地,地盡而止,及燕、梁它國皆然。其分地眾而子孫少者,建以為國,空而置之,須其子孫生者,舉使君之。諸侯之地其削頗入漢者,為徙其侯國,及封其子孫也,所以數償之;一寸之地,一人之眾,天子亡所利焉,誠以定治而已,故天下咸知陛下之廉。地制壹定,宗室子孫莫慮不王,下無倍畔之心,上無誅伐之志,故天下咸知陛下之仁。法立而不犯,令行而不逆,貫高、利幾之謀不生,柴奇、開章不計不萌,細民鄉善,大臣致順,故天下咸知陛下之義。臥赤子天下之上而安,植遺腹,朝委裘,而天下不亂。當時大治,后世誦圣。壹動而五業附,陛下誰憚而久不為此?
天下之勢方病大瘇。一脛之大幾如要,一指之大幾如股,平居不可屈信,一二指搐,身慮亡聊。失今不治,必為錮疾,后雖有扁鵲,不能為已。病非徒瘇也,又苦蹠戾。元王之子,帝之從弟也,今之王者,從弟之子也。惠王之子,親兄子也;今之王者,兄子之子也。親者或亡分地以安天下,疏者或制大權以逼天子,臣故曰非徒病瘇也,又苦蹠戾。可痛哭者,此病是也。
天下之勢方倒縣。凡天子者,天下之首,何也?上也。蠻夷者,天下之足,何也?下也。今匈奴嫚娒侵掠,至不敬也,為天下患,至亡已也,而漢歲金絮采繒以奉之。夷狄征令,是主上之操也;天子共貢,是臣下之禮也。足反居上,首顧居下,倒縣如此,莫之能解,猶為國有人乎?非亶倒縣而已,又類辟,且病痱。夫辟者一面病,痱者一方痛。今西邊北邊之郡,雖有長爵不輕得復,五尺以上不輕得息,斥候望烽燧不得臥,將吏被介胄而睡,臣故曰一方病矣。醫能治之,而上不使,可為流涕者此也。
陛下何忍以帝皇之號為戎人諸侯,勢既卑辱,而禍不息,長此安窮!進謀者率以為是,固不可解也,亡具甚矣。臣竊料匈奴之眾不過漢一大縣,以天下之大困于一縣之眾,甚為執事者羞之。陛下何不試以臣為屬國之官以主匈奴?行臣之計,請必系單于之頸而制其命,伏中行說而笞其背,舉匈奴之眾唯上之令。今不獵猛敵而獵田彘,不搏反寇而搏畜菟,玩細娛而不圖大患,非所以為安也。德可遠施,威可遠加,而直數百里外威令不信,可為流涕者此也。
今民賣僮者,為之繡衣絲履偏諸緣,內之閑中,是古天子后服,所以廟而不宴者也,而庶人得以衣婢妾。白縠之表,薄紈之里, 以偏諸,美者黼繡,是古天子之服,今富人大賈嘉會召客者以被墻。古者以奉一帝一后而節適,今庶人屋壁得為帝服,倡優下賤得為后飾,然而天下不屈者,殆未有也。且帝之身自衣皁綈,而富民墻屋被文繡;天子之后以緣其領,庶人孽妾緣其履:此臣所謂舛也。夫百人作之不能衣一人,欲天下亡寒,胡可得也?一人耕之,十人聚而食之,欲天下亡饑,不可得也。饑寒切于民之肌膚,欲其亡為奸邪,不可得也。國已屈矣,盜賊直須時耳,然而獻計者曰“毋動”,為大耳。夫俗至大不敬也,至亡等也,至冒上也,進計者猶曰“毋為”,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商君遺禮義,棄仁恩,并心于進取。行之二歲,秦俗日敗。故秦人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借父耰鉏,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于,與公并倨;婦姑不相說,則反唇而相稽。其慈子耆利,不同禽獸者亡幾耳。然并心而赴時猶曰蹶六國,兼天下。功成求得矣,終不知反廉愧之節,仁義之厚。信并兼之法,遂進取之業,天下大敗,眾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壯陵衰,其亂至矣,是以大賢起之,威震海內,德從天下。曩之為秦者,今轉而為漢矣。然其遺風余俗,猶尚未改。今世以侈靡相競,而上亡制度,棄禮誼,捐廉恥日甚,可謂月異而歲不同矣。逐利不耳,慮非顧行也,今其甚者殺父兄矣。盜者剟寢戶之簾,搴兩廟之器,白晝大都之中剽吏而奪之金。矯偽者出幾十萬石粟,賦六百余萬錢,乘傳而行郡國,此其亡行義之尤至者也。而大臣特以簿書不報,期會之間,以為大故。至于俗流失,世壞敗,因恬而不知怪,慮不動于耳目,以為是適然耳。夫移風易俗,使天下回心而鄉道,類非俗吏之所能為也。俗吏之所務,在于刀筆筐篋,而不知大體。陛下又不自憂,竊為陛下惜之。
夫立君臣,等上下,使父子有禮,六親有紀,此非天之所為,人之所設也。夫人之所設,不為不立,不植則僵,不修則壞。《管子》曰:“禮義廉恥,是謂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使管子愚人也則可,管子而少知治體,則是豈可不為寒心哉!秦滅四維而不張,故君臣乖亂,六親殃戮,奸人并起,萬民離叛,凡十三歲,而社稷為虛。今四維猶未備也,故奸人幾幸,而眾心疑惑。豈如今定經制,令君君臣臣,上下有差,父子六親各得其宜,奸人亡所幾幸,而群臣眾信,是不疑惑!此業一定,世世常安,而后有所持循矣。若夫經制不定,是猶度江河亡維楫,中流而遇風波,舩必覆矣。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夏為天子,十有余世,而殷受之。殷為天子,二十余世,而周受之。周為天子,三十余世,而秦受之。秦為天子,二世而亡。人性不甚相遠也,何三代之君有道之長,而秦無道之暴也?其故可知也。古之王者,太子乃生,固舉以禮,使士負之,有司齊肅端冕,見之南郊,見于天也。過闕則下,過廟則趨,孝子之道也。故自為赤子而教固已行矣。昔者成王幼在襁抱之中,召公為太保,周公為太傅,太公為太師。保,保其身體;傅,傳之德義;師,道之教訓:此三公之職也。于是為置三少,皆上大夫也,曰少保、少傅、少師,是與太子宴者也。故乃孩子提有識,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禮義以道習之,逐去邪人,不使見惡行。于是皆選天下之端士孝悌博聞有道術者以衛翼之,使與太子居處出入。故太子乃生而見正事,聞正言,行正道,左右前后皆正人也。夫習與正人居之,不能毋正,猶生長于齊不能不齊言也;習與不正人居之,不能毋不正,猶生長于楚之地不能不楚言也。故擇其所耆,必先受業,乃得嘗之;擇其所樂,必先有習,乃得為之。孔子曰:“少成若天性,習貫如自然。”及太子少長,知妃色,則入于學。學者,所學之官也。《學禮》曰:“帝入東學,上親而貴仁,則親疏有序而恩相及矣;帝入南學,上齒而貴信,則長幼有差而民不誣矣;帝入西學,上賢而貴德,則圣智在位而功不遺矣;帝入北學,上貴而尊爵,則貴賤有等而下不 矣;帝入太學,承師問道,退習而考于太傅,太傅罰其不則而匡其不及,則德智長而治道得矣。此五學者既成于上,則百姓黎民化輯于下矣。”及太于既冠成人,免于保傅之嚴,則有記過之史,徹膳之宰,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敢諫之鼓。瞽史誦詩,工誦箴諫,大夫進謀,士傳民語。習與智長,故切而不媿;化與心成,故中道若性。三代之禮:春朝朝日,秋暮夕月,所以明有敬也;春秋入學,坐國老,執醬而親饋之,所以明有孝也;行以鸞和,步中《采齊》,趣中《肆夏》,所以明有度也;其于禽獸,見其生不食其死,聞其聲不食其肉,故遠庖廚,所以長恩,且明有仁也。
夫三代之所以長久者,以其輔翼太子有此具也。及秦而不然。其俗固非貴辭讓也,所上者告訐也;固非貴禮義也,所上者刑罰也。使趙高傅胡亥而教之獄,所習者非斬劓人,則夷人之三族也。故胡亥今日即位而明日射人,忠諫者謂之誹謗,深計者謂之妖言,其視殺人若艾草菅然。豈惟胡亥之性惡哉?彼其所以道之者非其理故也。
鄙諺曰:“不習為吏,視已成事。”又曰:“前車覆,后車誡。”夫三代之所以長久者,其已事可知也;然而不能從者,是不法圣智也。秦世之所以亟絕者,其轍跡可見也;然而不避,是后車又將覆也。夫存亡之變,治亂之機,其要在是矣。天下之命,縣于太子;太子之善,在于早諭教與選左右。夫心未濫而先諭教,則化易成也;開于道術智誼之指,則教之力也。若其服習積貫,則左右而已。夫胡、粵之人,生而同聲,耆欲不異,及其長而成俗,累數譯而不能相通,行者有雖死而不相為者,則教習然也。臣故曰選左右早諭教最急。夫教得而左右正,則太子正矣,太子正而天下定矣。《書》曰:“一人有慶,兆民賴之。”此時務也。
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夫禮者禁于將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己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禮之所為生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公,無私如天地耳,豈顧不用哉?然而曰禮云禮云者,貴絕惡于未萌,而起教于微眇,使民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毋訟乎!”為人主計者,莫如先審取舍,取舍之極定于內,而安危之萌應于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漸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積,在其取舍,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道之以德教,或毆之以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毆之以法令者,法令極而民風哀。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秦王之欲尊宗廟而安子孫,與湯武同,然而湯武廣大其德行,六七百歲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余歲則大敗。此亡它故矣,湯武之定取舍審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審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諸安處則安,置諸危處則危。天下之情與器亡以異,在天子之所置之。湯武置天下于仁義禮樂,而德澤洽,禽獸草木廣裕,德被蠻貊四夷,累子孫數十世,此天下所共聞也。秦王置天下于法令刑罰,德澤亡一有,而怨毒盈于世,下憎惡之如仇,禍幾及身,子孫誅絕,此天下之所共見也。是非其明效大驗邪!人之言曰:“聽言之道,必以其事觀之,則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禮誼之不如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之也?
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眾庶如地。故陛九級上,廉遠地,則堂高;陛亡級,廉近地,則堂卑。高者難攀,卑者易陵,理勢然也。故古者圣王制為等列,內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后有官師小吏,延及庶人,等級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諺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諭也。鼠近于器,尚憚不投,恐傷其器,況于貴臣之近主乎!廉恥節禮以治君子,故有賜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罪不及太夫,以其離主上不遠也,禮不敢齒君之路馬,蹴其芻者有罰;見君之幾杖則起,遭君之乘車則下,入正門則趨;君之寵臣雖或有過,刑戮之罪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也。此所以為主上豫遠不敬也,所以體貌大臣而厲其節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禮之也,古天子之所謂伯父、伯舅也,而令與眾庶同黥劓 刖笞 棄市之法,然則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不泰迫乎?廉恥不行,大臣無乃握重權,大官而有徒隸亡恥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見當以重法者,投鼠而不忌器之習也。
臣聞之,履雖鮮不加于枕,冠雖敝不以苴履。夫嘗已在貴寵之位,天子改容而體貌之矣,吏民嘗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過,帝令廢之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系緤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眾庶見也。夫卑賤者習知尊貴者之一旦,吾亦乃可以加此也,非所以習天下也,非尊尊貴貴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嘗敬,眾庶之所嘗寵,死而死耳,賤人安宜得如此而頓辱之哉!
豫讓事中行之君,智伯伐而滅之,移事智伯。及趙滅智伯,豫讓釁面吞炭,必報襄子,五起而不中。人問豫子,豫子曰:“中行眾人畜我,我故眾人事之;智伯國士遇我,我故國士報之。”故此一豫讓也,反君事仇,行若狗彘,已而抗節致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犬馬,彼將犬馬自為也;如遇官徒,彼將官徒自為也。頑頓亡恥,詬亡節,廉恥不立,且不自好,茍若而可,故見利則逝,見便則奪。主上有敗,則因而挺之矣;主上有患,則吾茍免而已,立而觀之耳;有便吾身者,則欺賣而利之耳。人主將何便于此?群下至眾,而主上至少也,所托財器職業者粹于群下也。俱亡恥,俱茍妄,則主上最病。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污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污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罪矣,猶未斥然正以呼之也,尚遷就而為之諱也。故其在大譴大何之域者,聞譴何則白冠 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罪耳,上不執縛系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頸 而加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跌而自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群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節行。上設廉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上者,則非人類也。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茍就,害不茍去,唯義所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捍敵之臣誠死城郭封疆。故曰圣人有金城者,比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將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仗義,故可以托不御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行禮誼之所致也,主上何喪焉!此之不為,而顧彼之久行,故曰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駁復仇議
臣伏見天后時,有同州下邽人徐元慶者,父爽為縣吏趙師韞所殺,卒能手刃父仇,束身歸罪。當時諫臣陳子昂建議誅之而旌其閭;且請“編之于令,永為國典”。臣竊獨過之。
臣聞禮之大本,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子者殺無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亂也。若曰無為賊虐,凡為理者殺無赦。其本則合,其用則異,旌與誅莫得而并焉。誅其可旌,茲謂濫;黷刑甚矣。旌其可誅,茲謂僭;壞禮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傳于后代,趨義者不知所向,違害者不知所立,以是為典可乎?蓋圣人之制,窮理以定賞罰,本情以正褒貶,統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讞其誠偽,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則刑禮之用,判然離矣。何者?若元慶之父,不陷于公罪,師韞之誅,獨以其私怨,奮其吏氣,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問,上下蒙冒,吁號不聞;而元慶能以戴天為大恥,枕戈為得禮,處心積慮,以沖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無憾,是守禮而行義也。執事者宜有慚色,將謝之不暇,而又何誅焉?
其或元慶之父,不免于罪,師韞之誅,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驁而凌上也。執而誅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議曰:“人必有子,子必有親,親親相仇,其亂誰救?”是惑于禮也甚矣。禮之所謂仇者,蓋其冤抑沉痛而號無告也;非謂抵罪觸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殺之,我乃殺之”。不議曲直,暴寡脅弱而已。其非經背圣,不亦甚哉!
《周禮》:“調人,掌司萬人之仇。凡殺人而義者,令勿仇;仇之則死。有反殺者,邦國交仇之。”又安得親親相仇也?《春秋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此推刃之道,復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斷兩下相殺,則合于禮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愛死,義也。元慶能不越于禮,服孝死義,是必達理而聞道者也。夫達理聞道之人,豈其以王法為敵仇者哉?議者反以為戮,黷刑壞禮,其不可以為典,明矣。
請下臣議附于令。有斷斯獄者,不宜以前議從事。謹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