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2.(四)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假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五)不履行法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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