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dà lǐ yuàn
注音ㄉㄚˋ ㄌㄧˇ ㄩㄢˋ
清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清 朝末年設立的最高審判機關。審理不服高等審判廳和地方審判廳判決的案件。北洋軍閥政府沿用。參閱《清史稿·職官志二》。
清末及民初時的最高法院,稱為「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余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
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并為最高級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審核權者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