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臣等議宜追贈死者,優敘其子孫,且命刑部及監察御史體勘,其余有冤抑者具實以聞。
2.倘有仗義仁人,捐銀助餉者,千金以內,給予實收部照,千金以上,專摺奏請優敘。
3.將軍歸順朝廷,同宋某蕩平叛逆,宋某回朝,保奏天子,自當優敘。
4.爾等從前抗違之罪,全行赦免,仍從優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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