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ǜ lìng gé shì
注音ㄌㄩˋ ㄌㄧㄥˋ ㄍㄜˊ ㄕˋ
唐代法律的表現形式。律是當代法典,規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的命令,規定貴賤等級等重要制度;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創始于秦代,格、式創始于東魏、西魏,至唐代四種并行。
唐?代法律的表現形式。律是當代法典,規定罪名和刑罰;令是皇帝的命令,規定貴賤等級等重要制度;格是規定官吏的辦事規則;式是規定官署通用的文件程式。律、令創始于 秦 代,格、式創始于 東魏、西魏,至 唐 代四種并行。
引《新唐書·刑法志》:“唐 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數,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於此三者。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
中國隋唐時期法律的基本表現形式。律是對各種違法行為的懲罰條文;令是制度、規章的規定,格是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對律的補充和變通條例;式是官府機構的各種章程細則(“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范立制,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