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òng tóng fēn
注音ㄓㄨㄥˋ ㄊㄨㄥˊ ㄈㄣ
繁體眾同分
佛教語。謂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
謂眾人皆能辨別。
佛教語。謂使有情得同等類似果報之因。
引《俱舍論》卷十五:“二由棄捨眾同分故者,釋由命終。”
謂眾人皆能辨別。按,實、德、業指事物的實體、屬性與名稱三方面。
引章炳麟 《國故論衡·辨性下》:“然則名言之部,分實、德、業使不相越,以實、德、業為眾同分。”
原注:“凡人思慧皆能別之,故曰眾同分。”
眾同分,梵文Sabhagata的意譯,亦名“同分”。佛教名詞。有部和法相宗心不相應行法之一。謂眾生的共性或共因。《大乘廣五蘊論》:“云何眾同分?謂諸群生各各自類相似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