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唐代的“道”是朝廷定期或不定期派遣的單一監察體制,而宋代“路”級監察不僅有了固定機構,而且由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多部構成。
2.路分置經略安撫司、運轉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分別掌管地方的軍、政、刑、財。
3.命駱俊為督郵,掌管案驗刑獄,檢核非法等。
4.歷任洪州分寧縣主簿、南安軍司理參軍、郴州桂陽與南昌縣令、合州判官、虔州通判、永州通判、廣南東路轉運官、提點本路刑獄等,均有治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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