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吉甫,賢父也。伯奇,孝子也。以賢父御孝子,合得終於天性,而后妻之,伯奇遂放。曾參婦死,謂其子曰:“吾不及吉甫,汝不及伯奇。”王駿喪妻,亦謂人曰:“我不及曾參,子不如華、元。”并終身不娶。此等足以為誡。其后假繼慘虐孤遺,離間骨肉,傷心斷腸者何可勝數(shù)。慎之哉!慎之哉!
江左不諱庶孽,喪室之后,多以妾媵終家事。疥癬蚊蟲(chóng),或未能免;限以大分,故稀斗鬩之恥。河北鄙於側(cè)出,不預(yù)人流,是以必須重娶,至於三四,母年有少於子者。后母之弟與前婦之兄,衣服飲食受及婚宦,至於士庶貴賤之隔,俗以為常。
身沒(méi)之后,辭訟盈公門(mén),謗辱彰道路,子誣母為妾,弟黜兄為傭,播揚(yáng)先人之辭跡,暴露祖考之長(zhǎng)短,以求直己者,往往而有,悲夫!自古奸臣佞妾,以一言陷人者眾矣,況夫婦之義,曉夕移之,婢仆求容,助相說(shuō)引,積年累月,安有孝子平?此不可不畏。
凡庸之性,后夫多寵前夫之孤,后妻必虐前妻之子。非唯婦人懷嫉妒之情,丈夫有沉惑之僻,亦事勢(shì)使之然也。前夫之孤,不敢與我子爭(zhēng)家,提攜鞠養(yǎng),積習(xí)生愛(ài),故寵之;前妻之子,每居己生之上,宦學(xué)婚嫁,莫不為防焉,故虐之。異姓寵則父母被怨,繼親虐則兄弟為仇,家有此者,皆門(mén)戶之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