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下令省減律令,廢除“挾書律”。
2.呂雉統治期間實行黃老之術與民休息的政策,廢除挾書律,下令鼓勵民間藏書、獻書,恢復舊典。
3.不過“通經致用”,前提是經書的文本確定,而秦始皇制定的“挾書律”,到漢惠帝初才明令廢除,三十年里圖書受到巨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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