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ù lǐ suǒ
注音ㄙㄨˋ ㄌㄧˇ ㄙㄨㄛˇ
繁體訴理所
官署名。宋元佑元年置。掌重新審理熙寧元年正月以后至元豐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官署名。 宋?元祐 元年置。掌重新審理 熙寧 元年正月以后至 元豐 八年三月八日大赦以前,命官與諸色人等判罪案件。如有冤屈,予以申雪。
引《宋史·哲宗紀(jì)一》:“﹝ 元祐 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 熙寧 以來得罪者自言。”
亦省稱“訴理”。 宋?岳珂 《桯史·永泰挽章》:“其二言 元祐 置訴理,所以雪先朝得罪之人。”
訴理所,是漢語詞匯,解釋是官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