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一審不采信陳男說法,認為2人交往期間,因戀情方熾,情意正濃,發生多次相奸行為,依通奸罪判陳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2.能法之士勁直,聽用,則燭重人之奸行。
3.何某和李某都承認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但是只在旅館內唱歌,沒有通奸或相奸行為,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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