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忤逆上官,不從調遣,妄斷刑罪,處流刑。
2.有時候,一些留所服刑罪犯,刑滿釋放后,沒有親人來接,身上又沒路費,我們管教民警也會自己掏錢幫助他們。
3.對于草案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趙秉志分析說,這些犯罪根據其實際危害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已較少適用死刑,取消其適用死刑并不會對相關司法力度產生妨礙。
4.對緩刑罪犯又涉嫌新罪、漏罪的,訴訟程序應采取直接刑事拘留、逮捕。
5.有些人不理解減少死刑罪名,認為有些嚴重犯罪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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