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均田制度下,唐代職事官、散官、封爵、勛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yè)田。
2.唐時無論職事官或勛官、散官,均可按官品zhan有不同數量的永業(yè)田,職事官還可按品zhan有不等數量的職分田。
3.并對貶官的俸祿進行了關注,認為貶官的俸祿自天寶以后,一直都是依照職事官的品秩來發(fā)放的。
4.開府儀同三司及特進不帶職事官者,朝參祿俸并同職事,仍隸吏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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