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加懲罰。
過分的懲罰。
引《書·多士》:“厥惟廢元命,降致罰。”孔 傳:“其惟廢其天命,下致天罰。”《左傳·定公四年》:“天誘其衷,致罰於 楚,而君又竄之。”《晉書·慕容暐載記》:“史臣曰:……象龔致罰,昭大訓於 姚 典。”
引《管子·君臣下》:“致賞則匱,致罰則虐。”尹知章 注:“罰而無節則虐。”
致罰,是一個漢語詞,拼音是zhì fá,指施加懲罰、過分的懲罰。
1.但在其他國家,這樣的失誤可能會導致罰款或者甚至吊銷執照。
2.由于有期徒刑的上限偏低,實踐中,對于有些犯罪行為,如果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輕,判處無期徒刑又過重,因為缺乏相應的刑罰設置,容易導致罰不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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